黄周端律师亲办案例
工人在工地受伤,施工方应与无资质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黄周端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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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于2010年4月份受雇于被告一范某从事木工工作,平均工资为5000元。2012年2月21日上午7时左右,原告与其他工友到鼓楼区某工地传材料时从架子上摔了下去并撞到钢管上,后被送至某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外伤性闭合性右肾损伤(肾脏碎裂伤)V级,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后进行右肾切除手术。并于2012年3月8日出院,共住院16天。原告的伤残经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护理期限为60天,误工时间为90天。原告作为被告一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具体的损失如下:医疗费:28900.2元,住院伙食补贴:50元/天*16天= 800元,住院护理费:100元/天*16天=1600元,出院护理费:80元/天*60天=4800元,营养费:4000元,误工费:106天*5000元/月÷30天/月=17666.67元,残疾赔偿金:24907.4元/年*20年*30%+被抚养人生活费=149444.4元+【(原告母亲)6540.9元/年*(20-13)年*30%+(原告父亲)6540.9元/年*(20-7)年*30%=39245.4元】=188689.8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费用:26875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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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周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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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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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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