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高利贷)
来源:黄周端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9
浏览量:1984
原告诉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所需自2011年7月14日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3万元,分别借款为2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13万元。被告收到原告借款项后均出具借条,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借款利息。事后,原告于2012年1月份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但被告未还款。故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2年1月份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以上内容由黄周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周端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