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周端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争取孩子抚养权)
来源:黄周端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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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1999年底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于2004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感情基础不稳定,经常为琐事吵架。于2005年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原、被告双方对彼此的性格、情趣、爱好等都缺乏相应的了解,原告即草率地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突然莫名发脾气,不说话,对原告漠不关心,并将其所赚的钱大部分用于自己开销,却很少给过家庭经济支持帮助,在孩子生病需要生病住院时,被告仍然无动于衷,不闻不问。自打孩子出生以来被告也是不管不顾,甚至有时动手殴打原告和孩子,被告至始至终都没有给过这个家庭任何关爱与支持,都是原告一个人独自承受。原告也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虽然同意离婚,然却无理要求霸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也严重伤害了孩子幼小的心灵。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的所作所为也已深深伤害了原告,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4条之规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且因孩子从小都由原告照顾,被告始终都未尽到一个父亲应有的责任,原告也曾问过孩子的意见,孩子都只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原告不愿勉强继续维持已彻底死亡的婚姻,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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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周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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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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